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全区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的文件精神,我区正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2018年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研究,按照继续教育新规定,并实现过渡期间新老规定的有机衔接,特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一)综合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知识等。
(二)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三)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今年全区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
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通过我厅备案评选的5家网络培训机构,为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网络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已在网站公布。
四、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从2018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24学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其继续考试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进行评价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对于只收费不培训,或伙同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继续教育名义非法牟取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永久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信用公示平台。
(四)原则上各地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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